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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全面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管理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切实加强我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按照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专门委员会工作要求,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一般工业固废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从源头减量、申报登记、贮存监管、跨省转移、处置利用等多个环节提出管理要求。
  通知明确提出,要加强源头减量管理。推动将产生煤矸石、粉煤灰、尾矿、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的产废单位纳入清洁生产审核范围,从源头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提高资源化利用率,降低危害性。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产废单位,直接载明工业固废环境管理要求,已经申领完排污许可证的,在申请延续或重新申请、变更时,增加工业固废环境管理要求,以此推动产废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推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多环境要素“一证式”监管。
  通知要求产废单位要全面梳理明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情况、理化特性和利用处置情况,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管理台账。台账应由专人管理,防止遗失,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年产废量在1吨以上的产废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年度申报登记,年产废量10万吨以上的产废单位同时按季度申报登记,应于每季度首月10日内完成上一季度申报登记,相关数据应与企业台账中的固废种类、数量、固废转移情况保持一致。
通知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转移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建设要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落实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要求,按固废类别进行分类贮存,并在显著位置张贴标志。禁止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禁止将不符合豁免条件的危险废物等混入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设施。申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贮存、处置或利用的,要按要求严格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
  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利用,要按照“宜用则用、全程管控”的原则,优先进行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原则上可焚烧减量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纳入生活垃圾焚烧炉、水泥窑等工业窑炉设施进行协同焚烧处置,不宜焚烧减量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可进入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置。产废单位要对委托处置的下游企业的技术能力、工艺设施、环境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估,择优选择委托方,确保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得到安全有效处置。
通知对产废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提出明确要求,严格落实岗位职责,形成责任人明确、权责清晰的组织领导体系,建立健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做到内部管理严格、转移处置规范、管理台账清晰。
  通知要求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在每年6月5日前向社会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保障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切实履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责任。
  下一步,省生态环境厅将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未如实进行申报登记、未按规范要求进行贮存利用、未履行备案程序跨省转移、未建立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等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坚决打击非法收运、倾倒、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充分运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将涉固体废物违法企业纳入评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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