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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

    12月15日, 工信部发布“公开征求对《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下简称: “意见稿”),“意见稿”指出,为继续深化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钢铁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工信部对《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17〕337号)进行了修订,形成《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指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未完成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区、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区出让的钢铁产能。长江经济带地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冶炼项目。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置换 比例不低于 1.5:1,其他地区置换比例不低于 1.25:1。为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对完成实质性兼并重组(实现实际控股且完成法人或法人隶属关系、股权关系、章程等工商变更)后取得的合规产能用于项目建设时,大气污染防 治重点区域的置换比例可以不低于 1.25:1,其他地区的置换 可以不低于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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