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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柔性执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为统筹做好鞍山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保工作,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鞍山市生态环境局下发了《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柔性执法的通知》,对十类环境违法行为以执法帮扶为主,不实施行政处罚,减轻企业的负担。
  在疫情防控期间,鞍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鞍山永利镁铁制品有限公司电熔镁生产车间未采取精细化管理控制粉尘无组织排放;辽宁吉晟工矿智能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危废标识不规范等2家环境违法轻微、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企业免于处罚。
  实施柔性执法的十类环境违法行为分别为:
  疫情防控保障、民生保障等企事业单位,因受疫情直接影响发生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
  因疫情防控需要建设的建设项目,无法开展审批验收,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
  因疫情防控限制,企业无法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主动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的;
  因疫情防控限制,造成企业无法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进行定期标校和维护,或在线监控设施出现故障,不能及时修复,企业进行标记的;
  因疫情导致社会运输限制,企业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按照标准贮存,但无法按照规定及时转运,主动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的;
  因疫情原因,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及风险评估工作,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
  因疫情原因,企业不能如期完成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整改要求的;
  企事业单位因配合政府疫情管控停工停产导致经营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罚款的;
承担疫情防控物资、医疗物资、生产物资、人员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运输的机动车,进入我市“低排区”管控区域的;
  其他因疫情客观原因直接影响,发生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助力鞍山市各类企业和市场经营主体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但对偷排偷放、恶意排污、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侵害群众健康、危害生态环境安全、严重污染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将坚决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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