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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共商共谋 协同配合保障绿色税收提质增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是落实党中央关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绿色税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是税费制度改革的重要法治保障,更是促进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的重要经济手段。为积极应对业务体量剧增、排污数据繁杂、知识专业性强等困难因素,突破标准翻倍但收缴额度下降的不利局面,加快实现应收尽目标,省生态环境厅进一步强化征管职责、创新征税方式、转变服务理念、主动作为联合省税务局优化机制体系,共商配合监管方式,共谋绿色税收新格局。

发挥共治优势  创建制度框架

针对环保税征收过程出现的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核定依据不充分等实际问题,进一步充分发挥不同机构同频共振的协作机制优势,与税务部门密切合作,建立数据交换平台,按季度交换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入库环保税等信息,合力开启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协同共治”的新局面。同时,结合我省实际,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联合起草制定了《辽宁省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及核定征收办法》,办法中“四重+四做好”凸显强化配合、联合监管的联动机制,拟于近日发布公告。

一是重心明确,做好税法补充延续。公告作为税法规定范围的重心外延和补充,适用于无法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测、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以及排(产)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来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小型企业、第三产业和施工工程企业等纳税人。明确规定了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污水排放量及建筑施工工程类大气污染物的计算方法。

二是重点突出,做好税法细化完善。公告作为地方特色性法规,结合辽宁省实际,明确设定了部分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施工扬尘的特征指标和排污特征值系数,也规定了核定征收申报-税款缴纳-核定终止-复核检查的全周期流程,对责任主体、工作程序、材料要求、办理时限等内容做出了详细规定。

三是重任在肩,做好税法维护实施。公告作为税法的配套性政策和辅助性支撑,全力做好税法的维护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数据及相关数据支撑,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两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建立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税务机关充分利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传递的监测信息加强环境保护税的管理,如发现纳税人申报数据资料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提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复核调整。

四是重拳出击,做好税费应收尽收。环境保护税法已成为构建绿色税制、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导向。全省环保部门与税务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探索,不断增强税收的刚性约束和正向激励作用,为环境保护税征管积累了相关工作经验。其中,阜新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积极主动作为,组织财政、环保、税务等部门成立工作专班,建立工作机制,出台方案,配套政策,坚持试点先行原则,聘请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面向第一批试点10家火电、化工、水泥、铸造行业的重点排污企业,开展面对面、手把手的环境税征收辅导与培训。据统计,已完成核定税额近2亿元,入库税额约9000万元。下一步,省厅将结合阜新征收税费做法,指导各市做好税费征收到位工作。

建立共商机制  提升征管质效

日前,为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的工作要求,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与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召开环保税信息共商推进会议,就计划近期发布的《辽宁省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及核定征收办法》、涉税数据信息深度交换、联合举办业务培训、联合开展执法专项行动、国家督查(巡视)关注的环保及涉税问题等事项进行联合会商。详细讨论确认了监测排放口编码信息、监督性监测对比、排污许可证信息规范性一致性、大气污染物监测数据认定标准等内容。通过逐项会商和深入交流,环境保护税征收过程中涉及的环保数据信息进一步得到明确梳理,提升了征管工作效能,也为税款征收提供了规范性依据。

创新共建方式  加强党建引领

为切实增强党员干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加强新时期环保与税务部门协同配合,拟于11月组织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党支部开展共建活动。计划由党支部代表领学党的二十大工作报告节选、党史知识问答等,采用座谈、授课、调研等方式开展助企纾困、“党建+营商环境建设”、支部标准化建设及共建机制等问题讨论。两个党支部签署共建协议,以党支部共建为契机,实现支部党员对环保、税收业务的互学、互助。不断深化合作领域,推进我省环保、税收工作提质增效。

来源:辽宁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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