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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条例实施,违规生产将受法律制裁!

来源:易耐网编辑:易耐网发布时间:2019/1/9

2018年11、12月份山东地区的因重污染天气停产现象严重,对此企业纷纷有所抱怨,甚至部分企业私下偷偷的开始恢复生产。因为没有明确的规定部分企业负责人持有无所谓的态度,但是2019年1月1日山东地区实施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以的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对于违规生产企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出台了《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条例对违规现象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制定了相应措施。

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三)违法排放或者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五)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未按照要求实施停产、停排、限产等措施,继续排放污染物的;

(六)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

(七)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行为。


条例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责令排污单位停产、停业或者关闭决定的,可以要求供电企业采取中止生产用电的措施,供电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明确的条例制度,让企业清清楚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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