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和鞍山市发布菱镁产业的管理通告
来源:中国耐火材料网编辑:发布时间:2017/5/26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营口市镁制品企业环境治理的通告
为解决我市镁制品企业环境污染问题,巩固前期治理成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按照中央环保督察“举一反三、边督边改”的工作要求以及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从5月25日起全市开展镁制品企业环境治理。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治理范围
全市镁制品企业。涉及其他行业企业炉(窑)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一并纳入整治范围。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镁制品企业环境治理工作,遏制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控制新增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三、镁制品企业复产环境治理标准
1.环保手续齐全。
2.炉(窑)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浓度达标排放;
3.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矿石、镁砂散料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4.破(粉)碎、筛分、均化、输送、混料、成型和成品加工等易产生粉尘的环节要进行封闭,防止粉尘无组织排放,配套建设布袋等除尘设施,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同时生产车间及炉体要封闭,厂区及主要道路要硬化,减少扬尘污染。
四、镁制品企业复产验收程序
停产企业复产要向属地县(市)区环保部门提出书面复产申请,经验收合格后可恢复生产,未达到标准要求的继续停产整治。
对正在生产的企业各县(市)区环保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现场检查,符合复产标准的可继续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停产整治。停产整治企业复产按照上述复产验收程序进行。
五、镁制品企业环境治理标准
1.镁制品企业(含复产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暂按以下标准执行,待国家或省出台新的行业排放标准,按照新标准执行。
重烧镁砂窑、轻烧镁砂窑、电熔镁砂窑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即烟(粉)尘浓度排放限值为200mg/m3、二氧化硫浓度排放限值为850mg/m3,其他炉窑、生产设施按照类别和燃料性质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限值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2.镁制品企业环境治理应同时达到环保、工信等相关部门的环境治理标准要求。
3.鼓励、支持镁制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提高治理标准,降低污染物排放浓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4.9月30日前全市镁制品企业应完成环境治理对标整治工作,逾期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六、镁制品企业环境治理达标验收程序
镁制品企业按期完成整治后,向属地县(市)区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环保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未达到环境治理标准要求,停产整治。停产整治企业达到环境治理标准要求后重新履行验收程序。
七、整治时间
2017年5月25日至2017年9月30日。
欢迎广大市民共同监督,对未达到环境治理标准要求的生产企业进行举报。举报热线:12369。
营口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4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鞍山市菱镁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市菱镁产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会议要求,巩固全市菱镁产业环境治理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继续遏制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菱镁产业生产经营活动健康、规范、有序,鞍山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成立“鞍山市规范菱镁产业生产经营办公室”,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推动菱镁产业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立专项工作管理机构。成立“鞍山市规范菱镁产业生产经营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由经信委、公安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安监局、林业局、国税局、地税局共9部门组成,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联合开展工作,对全市菱镁产业存在的问题逐一排查、重点督办,对相应职责审核准入条件。
二、明确职责,加强管理。经信委要按照《鞍山市菱镁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要求和相关产业政策,控制 开采规模,实现资源高效综合利用,创新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菱镁产业从产业链价值低端向中高端发展。国土局要规范我市菱镁矿资源开采秩序,打击盗采、越界开采、超采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开展矿山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林业局要清理整顿并依法打击非法使用林地和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水利局要核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以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手续。安监局要对矿山开采企业和镁砂加工企业实施安全检查。国税局、地税局要清查企业依法缴纳税(费)情况,严厉查处偷税、逃税、抗税、骗税、欠税等违法行为。环保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镁砂企业进一步提出扬尘治理方案,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公安局要及时处理环保部门移送的环境违法案件,严格依法办案。
三、严格复产企业审核流程
各有关地区要对照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对申请复产的企业要先后按照经信委、国税局、地税局、安监局、国土局、林业局、水利局、公安局、环保局的审验程序办理,形成初审意见,由鞍山市规范菱镁产业生产经营办公室审核,报鞍山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特此通知。
鞍山环境保护局
鞍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鞍山市公安局
鞍山市国土资源局
鞍山市水利局
鞍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鞍山市林业局
鞍山市国家税务局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