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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放大招!精准打击“买单出口” 2025年7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5年第17号公告,修订企

来源:编辑:发布时间:2025/7/28


2025年7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5年第17号公告,修订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其中第六条和第七条对出口业务影响重大,“买单出口”模式或将终结,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要修改内容

 

优惠及附报事项有关信息部分增加职工薪酬出口方式等附报事项,并在营业收入项目下增加自营出口收入委托出口收入出口代理费收入等,由涉及出口业务的企业填报,实现出口业务全链条可视化监管

 

出口企业需关注

 

生产销售企业出口货物的,应就其出口货物的收入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过自营方式出口的,应将其出口本企业生产或销售货物对应的收入纳入营业收入进行申报;通过委托方式出口的,应将其委托出口本企业货物对应的收入纳入营业收入进行申报。

除纳入营业收入申报外,出口企业还需进一步申报上述两类出口收入的具体情况。

以代理,包括通过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需要附报《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提供委托其出口货物的委托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

出口货物涉及多个环节的,应填报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等情况。

实际委托出口方是指出口货物的实际生产销售单位,原则上应为境内主体。

若上述企业填报的是报关行、货代公司等非实际委托出口方或非境内主体,应作为自营方式,由该企业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案例】A公司从事代理出口业务,接受B公司委托出口其生产的货物,涉及多张海关出口报关单,共计1000万元人民币,收取代理费10万元。预缴申报情况如下:

A公司应申报营业收入10万元,其中出口代理费收入10万元,同时应在《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中逐笔填报B公司委托A公司出口的海关出口报关单号,并将B公司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及对应的出口金额分别填入实际委托出口方名称、实际委托出口方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出口金额栏次,最终B公司对应的出口金额合计应为1000万元。

B公司应申报营业收入1000万元,其中委托出口收入1000万元。

 

对出口企业的影响

 

代理费收入需单独核算,不得与出口货值混同,未准确报送委托方信息的代理企业,需按出口金额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规定,精准堵住了"买单出口"逃税漏洞,不含税出口将彻底成为历史。

此外,通过海关出口数据与税务申报数据交叉稽核,识别异常申报企业将变得非常容易,买单出口主体、特殊贸易方式企业、收入确认滞后企业等,都将成为高风险企业被重点监管。

公告体现出税务总局在助推出口企业发展的同时,也在收紧税务合规监管。

在全球反倾销日益频发的背景下,国家对不含税出口这一内卷行为的整治可谓恰逢其时。

此举不仅有助于堵塞税收漏洞,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也有利于遏制恶性竞争,营造更加公平有序的出口环境,同时也契合当前推动高质量发展、反对内卷的政策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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